民事結合ABC

文: Sherlock (女同學社義工)

英國<同性婚姻法>(Marriage (Same Sex Couples) Act 2013)在七月十七日經上下議院審議辯論後,循例獲英女皇御准正式成為當地法例。同志熱烈慶祝之餘,可能較少人留意到聯合政府早前在六月宣布將會在本年度秋季對2004年通過的<民事伴侶法>(Civil Partnership Act)展開檢討。(1)香港討論同性議題時也傾向聚焦「同性戀者可不可以結婚」而忽略了另一種制度 - 民事結合/伴侶制度(civil partnership,以下稱民事結合)。


問題一:民事結合制度目的是什麼?
以英國為例,2004年的<民事伴侶法>雖然讓登記的同性伴侶獲得法律認可的地位,並享有與婚姻伴侶基本上一樣的權利:如處理逝世一方的遺產和子女撫養權,但這個制度主要目的是將已登記的人士從一般同/異性同居關係中區別出來。「婚姻除了是兩人之間的契約之外,也賦予婚姻雙方一個特別的地位(status)... … 這是非婚姻伴侶無可比擬的。 」(2) 民事結合制度的可取之處除了讓同性伴侶另覓途徑獲得婚姻帶來的權利(如:土地業權、遺產稅、退休金等)之外,也比同性「婚姻」少了宗教意味以及不再使用「丈夫妻子」等傳統稱謂的重要性。

問題二:不就是讓同性戀者結婚嗎?
發揮想像力的小宇宙吧:不要以為民事結合只限於同性戀者!早於1999年在法國通過的PACS民事制度已經開放給不同性傾向的成人登記,統計數字亦顯示異性戀者的登記人數一直多於同性戀者。 (3)


問題三:那麼兩者有什麼不同之處?為什麼不是同性戀也要用民事結合?
首先,它們並不相同。儘管現代婚姻不一定以宗教(基督教)形式舉行,但「婚姻是神聖的」這種想法並非一朝一夕可以消除。自1866年英國案例中Lord Penzance清楚地解釋了「於基督教來說 ... ...婚姻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入。」(4) 就香港<婚姻條例>而言, 第40條說明了「凡根據本條例舉行的婚禮,均屬基督教婚禮或相等的世俗婚禮。」這種也正是保守派人士的家庭觀念:從一個以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生一世、以生育為目的、有愛情為基礎的婚姻關係建立的家庭。但兩個人的關係,有必要限於異性之間以及有宗教的祝福嗎?比較新穎的伴侶制度便擺脫了宗教桎梏,把婚姻視為完全世俗的結合,在單一化的家庭想像以外另闢蹊徑。與有神職人員見證或需要宣讀特定字句的結婚儀式不同,英國的民事結合重點在於登記的步驟,理論上可以全程不出聲。對於希望完全擺脫婚姻制度的宗教意味的人,民事結合正好提供一個中立、視與伴侶締結為公民權利的伴侶制度。

去年立法會選舉期,G點電視亦訪問了其中二十一位候選人對同性婚姻和民事結合的看法和取態。這時不妨重溫:http://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AD664281ADF9C331

考慮不分性別和性取向的結合制度,會否就是香港探索不同家庭價值、邁向多元文化的公民社會的重要一步?

(1) 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future-of-civil-partnerships-review-to-start-in-autumn-2013
(2) Baroness Hale, In re P (Adoption: Unmarried couple) [2008] UKHL 38
(3) http://www.nytimes.com/2010/12/16/world/europe/16france.html?pagewanted=all&_r=0
(4) Hyde v Hyde (1866) LR 1 P&D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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