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財產分割對第三人是否具有效力?

gucciloveau 於 18/07/2021 發表 收藏文章
離婚協議中的男女財產分割協定不能對抗第三人,而只能對協定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讓我們用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

杭州的房產a是小明和小華的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約定房產a歸小明所有,剩餘貸款由小明承擔。小華欠小剛的120萬債務,僅由小華一人承擔。

離婚後,由於房地產貸款還沒還清,所以一直沒有過戶手續,一處房地產仍然登記在小明和小華的名下。120萬的債務到期後,小華沒有償還,小剛便將小華告上法庭,要求小華償還120萬的債務,並查封、保全一處房地產。

小明持雙方離婚協議書,向法院提出異議,稱房屋歸自己所有,要求解除查封。

法院認為,雖然小明與小華簽訂的離婚協議約定房屋a歸小明所有,但未經產權變更登記,不直接具有產權變更的法律效力,也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答。房子的產權份額沒有改成小明的名字。在小華有未償債務的情况下,小剛作為小華的債權人,要求對小華名下的財產進行查封強制執行,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囙此,小明和小華之間的協定對小剛沒有任何效力。小剛不僅可以保全、查封不動產,而且可以在法院判決後強制執行不動產。

李曉娟律師對本案的解讀

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部分,如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觸犯法律,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但雙方沒有變更房地產登記,所以小明沒有拿到房屋所有權。不動產登記具有公信力。小華是房屋登記的產權人。小剛有理由相信,房子是小華的財產。在本案中,小剛是善意第三人。

小明和小華之間的離婚協議不能善意對抗第三者。囙此,小剛可以憑自己的債權查封和執行小華的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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