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8月26日, 大概晚上8點半, Mrs May Donoghue到了一間由Francis Minchella(老闆)擁有的咖啡廳叫做Wellmeadow Cafe. Mrs Donoghue的朋友買了一瓶薑啤和雪糕, 而該瓶啤酒的瓶子是由不透明的玻璃製造的. 於是老闆把一部份的酒倒在裝有雪糕的酒杯, Mrs Donoghue喝了一點瓶子裏的酒之後, 她朋友就把剩下的酒倒在另外一個玻璃杯內. 當時一隻被分解的蝸牛從酒瓶內流出來, Mrs Donoghue(即原告)聲稱她受到震驚和得了胃腸炎, 並要求薑啤的製造商David Stevenson of Paisley支付£500(HK$6250)賠償金. 但是製造商聲稱因為Mrs Donoghue和它之間是沒有合約的(酒是的朋友買的)所以它不需要對Mrs Donoghue負責.
結論: 就算沒有合約, 被告亦可以對這類原告人負有法律責任的
資料來源: Richard Kdner Casebook on Torts (2012) 11
圖片來源: http://goo.gl/JPc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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