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茶】Barnett v Chelsea and Kensington Hospital

成law之路 於 08/12/2012 發表 收藏文章

原告人William Barnett和2位同事在一間學校Chelsea Colleg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當夜間守衛.
1966年1月1日清晨5點, 3人一同在學校喝茶, 20分鐘後他們便開始嘔吐, 他們終於在早上8點左右到達被告醫院求醫. 當時接見的護士打了電話給正在值班的醫生, 但是該位醫生回覆說:「我沒有喝過酒但是我都在嘔吐, 你叫他們回家睡一下然後看自己的醫生吧(1).」
所以連同原告3人都回到學校, 但是他們還是感到不適, 而原告人終於在下午2點左右去世.
法醫報告指原告人是砷(arsenic)中毒. 太太認為醫院沒有盡責任醫治她的丈夫但是最終判決則指出醫院不需為此負責.
看到這裡連我自己也感到困惑, 怎麼可能不需要負責呢? 所以我繼續看法官的判詞.
法官做決定前一定會看多方面的資料, 在這個案件其他專業醫生的看法, 法醫報告等等都會影響判決, 而法官會在判詞中寫下他下那個決定的原因.

就算死者和其餘2個人都在8點5分至8點10分到達醫院而醫生能夠幫他們診症然後收下他們,
  • 死者也不會在11點前躺在病房的病床上(可能因為公眾假期的關係, 醫院人手不太夠而住院前要做的手續很多- 判詞沒有寫到那麼仔細, 是我自己想的喇).
法官也接受一位專家Dr Goulding的證詞,
  • 他認為死者能在中午12點前接受''靜脈點滴''(intravenous drip我想應該即是吊鹽水)
加上很多科學證據, 另外一個專家Dr Lockett也認為
  • 如果死者在12點前得到治療他的生存機會跟本不高.
總而言之就算那位醫生能正常看病, 他都不會有機會在原告人死前對原告人進行藥物治療. 雖然醫生的行為有疏忽但他的疏忽都不一定會導致原告人死亡.


(1)我想當時醫生是要求那3位病人尋求GP的幫助~
''英國的國民健保制度 (National Health Service,簡稱 NHS) 為具有社會福利性質的公醫制度。自二次世界大戰後,五○年代便開始實施,迄今已有半個世紀之久. 由英國政府所設立且資助的國民健保制度,包括兩個層級的醫療體系,即是以社區為主的第一線醫療網(Community-based primary health care),通常為於社區駐診提供醫療保健的一般家庭醫師(General Practitioner, GP)及護士,第二層則為NHS的醫院服務(Hospital-based specialist services),由各科的專科醫師負責並接手由GP所轉介(refer)的病人,或處理一些重大的意外事故及急診者''-----葉偉強醫師
資料來源: http://goo.gl/NKDef


資料來源: Richard Kidner Casebook on Torts (2012) 57
圖片來源: http://goo.gl/vIsDe


*我覺得這次寫得蠻混亂的~希望你們看得明白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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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law  毒茶  法律  案例  Barne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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