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想和解?協議條件你要知


遇上交通意外,如果沒有人受傷,又沒有毀壞政府財物,好多司機都會選擇息事寧人,和解了事。但你知道遇上交通意外和解合法嗎?怎樣才是正確和解的正確手續?和解與保險又有什麼關係呢?


和解的條件

不是所有的交通意外都可以和解了事。要和解,最先決條件,當然是雙方有和解共識啦!一般來說,遇上交通意外時,雙方應該即時停車,和解時亦需交換個人及車主資料,以保雙方的權益。

如果交通意外只造成車輛損毀,無人傷亡,無政府或第三者財物損毀,雙方停車及交換資料,協議了和解,原則上已經完全合法,無須報警及採取進一步行動。

當然,口講無憑,協議和解後,雙方最好簽署和解協議書,司機們最好在車上準備幾張和解協議範本,以防萬一。

汽車保險通常設有無索償折扣(NCB),和解後,司機會盡量不報告保險公司,以免失去折扣優惠。但發生意外後,即使簽了和解協議,司機應該及時報告保險公司,日後對方或第三者反口、提出索償時,保險公司方會承保。

一般來說,受保人需在事發後七日內報告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方會承擔賠償。受保人不用擔心隨便報告會失去無索償折扣,就不報備,因小失大。而且,當事後和解或肯定不會遭索償,只要取消該交通意外的保障權利,日後就亦能享有無索償折扣。當然,如果你希望向保險公司索償,就應該報案後才和解,以保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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