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與打劫之不同

流動的饗宴 於 25/01/2014 發表 收藏文章
早前,協恩中學舉辦一場通識科講座,分別邀請戴耀廷教授與范徐麗泰女士出席,其中兩人分別就著佔領中環各抒己見。而在講座中,戴教授指出佔中與打劫金舖同是犯法,但區別卻在於後者是為私利,而前者則是為公義。此話一出,立刻惹來批評,亞洲電視ATV焦點主持唐文便在節目中指出如果依照戴教授的邏輯,豈不是等同贊成日後任何人可以借公義為名而犯法。唐文批評的例子是若果一個人打劫金舖後,把獲得的金錢分配給弱勢社群,而依照戴教授的邏輯便不應判該人有罪,因為他的行為是合乎公義。但戴教授的邏輯確是如此嗎?而唐文的批評又公允嗎?

要解答以上問題,便要先了解何為效益主義。效益主義是由英國哲學家邊沁所提出,其定義非常清晰直接,任何能夠為社會上最多人帶來最大利益的行為都是合乎道德的。依照此思路的話,我們可以輕鬆判斷出那一個行為合乎道德,以佔中為例,如果可以証明到佔中帶來的後果能夠為最多數人帶來最大利益的話,此行為便是合乎道德。可是,先不論如何量度或証明佔中的後果,對於效益主義更重要的批評是如果以此為法律根據,便等同贊成俠盜羅賓漢劫富濟貧的行為。可以想像的是,如果香港以效益主義為法律依據,李嘉誠的財產被奪去並且分配給全香港人一定能夠帶來最大的利益,此行為便會是合法。相信沒有一個香港人會認同此說法。
唐文無疑點出了效益主義的問題,卻並沒有成功批評戴教授的論點。因為前賢已經對效益主義提出了相同的批評,而效益主義者亦補充了其不足,一般而言,我們所支持的不是古典效益主義,而是律則效益主義。律則效益主義認為社會上有些律則是不可被潛越的,例如殺人或搶劫。依此理路,即使搶劫李嘉誠能夠為多數人帶來最大利益,但此行為卻包含了搶劫,所以也不會被視為合法。回到戴教授的論點,佔中與打劫金舖最大的不同正在於此,即使打劫金舖後能為社會帶來利益,也不能視之為合法或合乎公義,但佔中的行為卻沒有潛越這些律則,所以如果以佔中和打劫混為一談是不公允的。

當然,更重要的是,戴教授已經一再強調佔中是犯法行為,他在協恩中學的言論並不是想為自己脫罪,而只是想區分出佔中與打劫在本質上的不同。無奈,在政治的爭論上往往不會把焦點放在道理上,而只是想如何把歪理說得動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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