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毫破善 - 夕筆語

黃子華棟篤笑中曾用過一個例子說明人(香港人)總是愛看別人如何的折墮。美國911事件發生後,觀看和重覆再看該片段的人有多少?當你聽到鄰居吵架時你首會做甚麼?最重要是如果你的鄰居生了一個小孩,你會否開心得替他設宴慶祝?不只是指向香港人,以上問題都引證著人性惡的概念。

當你拾到一個錢包,發現內有數張一千元,你會拾到警察局嗎?肯定?假如你將之拾到警察局,這並不足以證明你是一個好人,這只能證明數張一千元不足以滿足你的慾望,反而只能證明你是個更為貪婪的人。如果最終你真的不為千金萬銀所動,讓失物物歸原主,這又會足以證明你所做的行為不是以利益為依歸?做好事的人總會在心間流露出一絲快樂,你的利益就是能夠得到一刻當好人的快感和滿足。這是日常性惡的表現。

所謂性惡不單是指做出某些劣質行為,也可以是一種內在性格。筆者曾在《最簡單的快樂》中說過人在年幼時總會跟隨著「享樂原則」來做事,而其實不論事情的結果是對某一事情是好或壞,事實上,凡事也是相對的,你站在這一個立場做一件事可能是「好」,但對於站在另一立場的對方來說就可能是「壞」,姑勿論這點子,相對於人類所設定「善」的道德觀念,單看做事的動機:為了自己(selfish),也就是人年幼時性惡的一種佐證。

人既是性惡。而人性本惡嗎?是。孟子曰:「所以謂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見孺子將入於井,皆有怵惕惻隱之心;非所以內交於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譽於鄉黨朋友也,非惡其聲而然也。」以序列為本,筆者用這個例子作微觀分析。

從心理學的角度來說,救與不救,一念之間,是超我和本我對抗的過程。本我的原慾:事不關己,己不勞心;超我的道德原則:救人是一種出於良心的行為;自我則跟據現實作出協調,在兩邊制衡。

在過程中,超我和本我的對抗是人內心的掙扎,有所掙扎即是可以選擇,不論自我的最終決定如何,整個有隨意性質、可自行選擇的行為過程中,你選擇救人,你只屬後天建立的善,因為你並非直接地看到有人需要被救而立即伸出援手,而是經對抗,經掙扎,經考慮而作出的決定,即便結果是善,有這個過程的生成已經是「本惡」,這引證了荀子性惡論中「善受後天環境影響而形成」的概念;你選擇不救人,即你在這個過程中貫徹社會既定的惡行,也都是性本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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