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讓座的正確道德 - 夕筆語

在過往,我們二人曾幾度談及「讓座」這種爭議性的話題,當中曾說過讓座是一種義務,做或不做可自行選擇,但原來其本質還未足夠構成義務。以往經常聽人說我們為何需要讓座,然後臚列出大條道理,今次就試探討在為何不需讓座和甚麼的情況下的讓座是毫不道德。

康德的「義務論」提及道德的行為是產生自出於義務的善良動機。何謂責任或義務?跟據康德所提及的「普遍定律的描述方式」(the formulation of the universal law of nature),要判斷一種行為是否構成義務,必須看其普遍性,即在所有人都能願意無條件遵守,而且又不存在矛盾的情況下,方能喚之為義務。

在讓座這層面上,「讓座予有需要人士」是一種共識,雖然說有人會希望在自己有需要的時候能得到別人援助,亦即是所謂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或「由己及人,由人到己」,所以「因不想讓座而不讓座」的喜好動機(motives of inclination)並不合乎普遍性。但對於這點,康德是主觀假設了人人都會願意接受他人幫忙的情況,筆者覺得這個推論有很大的商榷餘地。

還有一種情況,在自己的身份「同為有需要人士」的相同條件下,即合乎尊重原則(Principle of respect)的「將每一個人以目的本身來對待」(end-in-itself)。既然我們本身有各自的實質理由(如身體不適、隱性殘疾等)不去讓座,即代表這種行為也不能夠普遍化,那麼讓座就不能算是義務,並非必然要遵守,而你不讓座就不是不正確的行為。

反觀,現今的「讓座」都是以行為目的為大前提,是有條件性的。例如有的人會因為「想他日有人讓座給自己,而現在讓座給人」;有人會因不想被罵或被人側目而讓座;也有人希望選擇對自行判斷為真正有需要的人才去讓座,也就是現今道德規範的最大弊病。

就如以上所說,這些情況都存在著利益關係的條件性質,即代表只是一種假言律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 。這樣一來,現今社會的讓座行為即使是符合了義務,卻顯然變得毫無道德價值,反之而顯得所做的行為虛偽之極。

而假如讓座是無條件的話,那就是直述的定言律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 ,雖暫且相信不存在「不想讓座而不讓座」的理由;然而,倘若其出發點是因為自己有需要而去坐,那不讓座就絕對不是不道德,因為都是純粹想做就做的直接行為。

總括來說,「想讓座就讓座」是一種善良道德,但從以上看來,我們是否必定要硬性讓座?順帶一提,關於尊重原則,人人都有尊嚴,而關愛本應是無界限的。坐著的人固然有「讓座予誰」的權力,但又有誰能決定甚麼人不能坐?那些關愛座本身就規定了哪幾類人士可以坐下,這樣如同為了保障一類人,而去剝奪另一類人的尊嚴,那麼「關愛座」徹頭徹尾就是一種不道德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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