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傾向歧視條例》ABC


《性傾向歧視條例》在香港
自94年開始,《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已在社會有數次大型討論。

初有胡紅玉議員、劉千石議員在本港初引入平等機會條例時提出,但當時的港英政府反對,令制訂《性傾向歧視條例》被迫擱置。01年,何秀蘭議員擔任主席的「研究性傾向歧視問題小組委員會」發表報告書,針對捐血安全、電影檢查、醫療服務、教育、法律、福利等方面作回顧及提出建議,重申政府應就性傾向歧視法例作全面諮詢,並考慮是否需要立法。05年正值本港第二次大型討論性傾向歧視立法的年份。政府委託顧問公司進行民意調查,了解公眾對不同性傾向的態度及消除歧視的方法,旋即引來保守基督教團體極大迴響:包括發起「萬人登報」的聯署活動、《一係收聲,一係收工》的反對立法信件活動,最終令立法討論再次無疾而終。

2012年,何秀蘭議員委託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調查香港市民對不同性傾向人士之權利之意見:過千名受訪者中,逾七成人認為香港有性傾向歧視的情況,而超過六成人支持《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11月,何議員提出動議,要求政府就保障性小眾免受歧視及其他基本權利展開公眾諮詢,可惜在分組點票下動議不獲通過。這是本港第三次討論《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2013年1月,明光社等宗教團體發起「愛家共融祈禱音樂會」,強烈表明反對立法,他們認為立法會造成逆向歧視。其後特首梁振英在發表施政報告時,明確表示不會啟動諮詢,立法討論因而終止。

經過多次討論的《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到底市民大眾知道這是怎麼一回事嗎?當人們認為性小眾需要/不需要受法例保障,她/他們的立場究竟是人云亦云,抑或是了解分析過呢?有見及此,G點電視就街頭突擊訪問了幾位香港市民,測試一下他/她們對性傾向歧視的敏感度,並為大家輕鬆拆解外界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的誤解。

去片啦喂
Youtube:

優酷:

主持: King Yim、筆筆
拍攝: G計劃2013學員
撰稿: Stephanie Lee
剪接: Mo
字幕: Frances Fung

本片榮獲新婦女協進會舉辦「人權你/我/她短片及故事板創作比》」 青少年組冠軍


性傾向歧視條例ABC

為什麼要特別立法保障性傾向的歧視?我們不是有商業決定的自由嗎?
我們該反問,我喜歡男人或者女人──我的性取向與我購買一件商品、被聘請與否有什麼關係?如果我們因為你是異性戀而「有錢唔賺,有生意唔做」,似乎很簡單地,一般人都會認為是無理的。同一道理,拒絕向同性戀者、雙性戀者提供貨品和服務也是不合理的。

立法後,我還能表達自己對同性戀的立場嗎?
法例並不會強迫你去接受其他性傾向人士。法例只包含六個範疇〈包括僱傭,教育,貨品、設施或服務提供,處置、管理及進入處所,會社及體育活動,政府和法定團體的行為〉,為的是在最基本的範疇之中避免因偏見而造成無理的差別待遇。光是你對其他性傾向人士的目光、態度並不在法例保障的亦個範疇之內,自然不會動輒得咎。

我是異性戀者,與我何干?
《性傾向歧視條例》,顧名思義,是針對「性傾向」──而不單單是只針對「同性戀」,而是保障所有性傾向,包括同性戀、雙性戀、異性戀。假如一個異性戀者光顧同志酒吧,酒吧單單因為其異性戀的性傾向而不予招待,正正是一個「貨品、設施或服務提供」範疇下的歧視例子,同樣會到法例保障

希望在明天

最近,平等機會委員會正主動研究有關反歧視法例的法律改革,在修訂四條歧視法例之外,平機會主席周一嶽醫生更多番公開表示支持要為保障性小眾而立法,除了保障不同性傾向,並涵蓋性別認同。

歧視法例背後的目的並非為了阻塞言論自由或者打壓大眾,而是從個人權利的角度出發,以保障他們不會因為一些個人特質(儘管其特質與待遇條件沒有關係)而受到不公平的差別對待。希望通過片段,能令大眾能對歧視法例有更多了解,並共同為締造一個更和諧平等的香港。

撰文: Stephanie Lee (女同學社/G點電視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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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uipok Ho 於 01/08/2014 評論 NO. 1

    最討厭基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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