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委員會的委員人數減少亦不應自動將管理委員會變成無效

物業管理的日常 於 17/06/2020 發表 收藏文章
筆者以「社區幹事」身份於近半年來出席了某個屋苑兩次的管理委員會會議,而這兩次的管理委員會會議「不約而同」的是,
1.業戶到場投訴、漫罵(純粹個人感覺)在場委員及由法團聘請的「主任」(該屋苑未有聘用管理公司),指稱管理不善及
2.最終也是因為開會委員人數未能符合條例要求而宣佈流會。

在發表個人見解前筆者必須再次重申再三聲明,筆者不是法律專業人士,所謂的對條例的理解也是自修居多,因此只能視作個人意見。

先談談管理委員會的法定開會人數。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344章、附表2第9段︰

「9. 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須為管理委員會委員人數的50%(計至最接近的整數),或3名此等委員,兩者以其人數多者為準。」

這又引申出管理委員會人數從何而來的問題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344章、附表2第1段︰

「1.(1) 管理委員會的委員人數須符合以下規定 –
(a)如建築物的單位不多於50個,則委員人數須不少於3;
(b)如建築物的單位多於50個但不多於100個,則委員人數須不少於7;
(c)如建築物的單位多於100個,則委員人數須不少於9。」

建築物的單位數目 委員人數
不多於50個 不少於3人
多於50個但不多於100個 不少於7人
多於100個 不少於9人

「1.(2) 在不抵觸第(1)節的情況下,管理委員會人數須根據第2(1)(a)段藉業主決議決定。
(3)在不抵觸第(1)節的情況下,根據第2(1)(a)段決定的管理委員會委員人數可不時藉在法業主大會(根據第6A(1)段召開的法團業主大會除外)上通過的業主決議更改。」

Present Case:
該大廈的法團管理委員會人數為15人,惟當中有2名委員已於早前辭職,因此剩下13名現任委員,照字面解讀,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應為15人的50%,即7.5人;計至最接近的整數即應為8人。

當晚在原訂的會議舉行時間,只有5名委員出席會議,其後一直未有其他委員出席,因此副主席(主席也沒有出席)在原訂開會時間45分鐘後宣佈流會。


根據一宗土地審裁處的判案書(LDBM 223-227/2005(合併案件))、第9段及第27段︰


9.其實,該大廈有超過100個單位,根據 <<建築物管理條例>> (“該條例”) 附表2第1(a)(iii)段的要求,該大廈的管理委員會應有不少於9名委員。答辯人認為根據該條例附表2第9段的要求,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應為委員人數的50%即7名委員。不過本席認為當委員人數減至4名時,管理委員會委員人數的50%是2名委員,而不是7名委員。附表2第9段是指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的法定人數,當9名委員辭職後,管理委員會不可能仍有13名委員出席會議。 不過附表2第9段亦有說明出席人數不能少於3名,所以申請人的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在9名委員辭職後,應是3名委員。 申請人仍然有4名委員,所以仍然可以進行管理委員會會議。



27.再者,根據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Finance Building v. Bright Hill Management Consultants Company Limited, CACV386/2000, 一案的判決, 即使管理委員會沒有根據該條例重選,亦不會自動變成無效,因為該條例的原意是不應使大廈的管理變成真空。 同樣,本席認為管理委員會的委員人數減少亦不應自動將管理委員會變成無效,以致大廈管理出現真空的情況。


當然,筆者不會鼓勵在管理委員會出現空缺時,以「現任」委員人數作計算法定人數的基礎,因為這實在不是穩妥的做法,並有潛在的法律訴訟的風險。正路是在有委員出缺時根據相關法例賦予的權力、程序、要求等以進行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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