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暫的平靜後,再起干戈。這些干戈牽動了許多人的心靈,其中最撼動人心的,是蒙面警將一個跪地女士推倒的一幕。那一幕,電視畫面全程直播着,推完人後,蒙面警走了,既無歉疚也無後果,引發的浪潮也許會很快被大眾淡忘,但他的行為,卻被一個茶餐廳喝着凍奶茶的大叔一語道破。是故意的,存心,明知不可為而為之。
相信看到那一幕的人,都會有不同解讀,但從人的角度出發,蒙面警一定是理虧及不對的一個。在茶餐廳吃午餐時,赫然聽到一個大叔破口大罵,他起初罵的是那個跪在地上的女士。
一聽口音及語氣,就知大叔是愛國派,不是屈原那種,他大概不會為國投河。他甫開口就先用單字粗口助語,然後就痛罵道:「那個女人看到有鏡頭在拍攝,是刻意跪在防暴警察面前的,就要等警察反應,她就是要等警察推她,讓黑記大造文章!」
然後,大叔嘆了一口氣:「這警察明知這是一個局,明知自己一推她一定會被黑記舖天蓋地瘋狂狙擊,但他竟然還是選擇在眾目睽睽及鏡頭當道的環境下,用力把她推跌在地上。」
大叔說得振振有詞的,愈說愈氣憤:「那警察並不是白痴,而是在作反,是故意去做這件事,目的就是要讓警察在民心上再輸一仗,他根本是個無間道,是黑記或曱甴派出的臥底,根本就是想把警察的形象徹底打沉,那份野心很絕!」
愛國派大叔的痛罵對象已由跪地女士轉移至推人蒙面警,後來粗口的成份多了,我也無法再聽下去。我思前想後,的確,蒙面警那樣做,根本對警隊百害而無一利,除非他想置諸死地而後生,讓警隊被獨立調查後再重組,那一定要全民唾棄,在任何公眾場合都要發揮出那種故意,意思是存心去做,明知不應或不必這樣做而這樣做,簡言曰「明知不可為而為之」。
《紅樓夢第六二回》曾有這樣的一句,「怪道他出這個令,故意惹人笑。」文中的故意也許沒有惡意,也許博君一笑。古籍《東周列國志》第一百二回提及「使者再將書幣,送信陵府中,故意洩漏其語,使魏王聞之。」,此「故意」較接近上述大叔所提之意,也就是存心,有意識地去做一件事,目的是要達到一些軍事上的目的,居心叵測。
再者,「故意」的確在法律層面上舉足輕重,如在內地就有刑法及民法之分。在法學界上的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有認識並有意使其發生的主觀意識,這種主觀意識又稱為直接故意。常聽說的「故意殺人罪」,也把故意放在最前,並會分為直接故意及間接故意兩種罪,是罪犯可諸的重罪。民法上的故意,通常指惡意,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一定的結果而實行這種行為,通常用在侵權案件上。
撇下人的本性及良知,蒙面警的所作所為是反智及沒意義的(可能純粹發洩),連深藍大叔也看得出他是故意去做這行為,我相信許多有學識或痛恨警暴之士,或多或少會看得見,這行為無疑是再挑起民憤,在不回應訴求的情況下,無止境地挑釁下去。
然而,他的「故意」除了受到良心的責備及民間的憤恨外,理應值得警察高層去關注及調查此事,甚至將涉事警員停職查辦,甚或紀律處分,以平息民怨。
這樣做無論是向公眾交代也好,為低谷的警民關係堆一下沙又好,為仍在警隊默默耕耘卻已跌入黑色顏料裡的警察挽回一點尊嚴也好,但很可悲的是,高層回應時依然是那種趾高氣揚,不可一世的姿態,故意將事件扭曲並刻意去淡化。仿似將「故意」的意義,轉移至「明知不可為而警為之,高層不會去關注」的層次。
註:圖片取自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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